Method
方法與資料規則
這一頁說明模型用了哪些假設值、哪些數字可以當真、哪些只能看量級, 以及還沒查證的東西是怎麼標示的。
不編造數據
拿不到來源就不畫,或改用能拿到的資料回答同一個問題,並在說明裡寫清楚方法改了。 這條規則優先於「把版面填滿」。
示範假設值不是量測結果
模型要讓比例看得出來,就必須給導線阻抗一個數字。真實數字取決於線徑、長度、 接續品質與接地極條件,每一戶都不一樣,所以模型用的是具名的示範值:
| 參數 | 值 | 用途 |
|---|---|---|
| 中性線阻抗 | 0.05 Ω | 家裡的配電箱到系統接地點之間 |
| 接地線阻抗 | 0.05 Ω | 同一段距離 |
| 故障迴路阻抗 | 0.6 Ω | 外殼碰觸火線時的整個迴路 |
| 人體阻抗 | 1000 Ω | 手到腳的量級 |
| 台電側接地阻抗 | 10 Ω | 整戶沒有系統接地時,故障電流繞經土壤的另一半 |
| 過電流保護額定 | 20 A | 判斷斷路器會不會動作 |
| 漏電斷路器動作值 | 30 mA | 判斷漏電保護會不會動作 |
所以模型算出來的數字,該看的是量級與方向,不是小數點。 「外殼會不會帶到危險電位」是可靠的結論,「剛好 58 V」不是。
導線電阻是算出來的,不是查表
保護裝置實驗台要回答「故障點多遠之後斷路器就搆不到」, 所以它需要導線電阻。這個數字由電阻率、長度與截面積算出來—— R = ρL/A,銅在 20 °C 取 1.724×10⁻⁸ Ω·m,故障迴路含去程與回程兩段。 這樣就不必抄一張安培容量表,也不會抄錯。
導線在滿載時比室溫熱,電阻略高於這裡算出來的值, 所以模型算出的故障電流落在偏樂觀的一側:真實情況只會更難跳脫。
| 參數 | 值 | 用途 |
|---|---|---|
| 電源側阻抗 | 0.15 Ω | 變壓器與接戶線折算到進屋點 |
| 人體阻抗 | 1000 Ω | 手到腳的量級 |
| 對地電壓 | 110 V | 故障迴路的驅動電壓 |
| 接觸電壓門檻 | 50 V/潮濕場所 25 V | 由表八八~二每一列的電流乘電阻反推出來 |
| 熱動部分的時間常數 | 120 | 只畫反時限的形狀,不對應任何一顆真實斷路器 |
跳脫特性:形狀是規定的,數值不是
台灣的規則要求住宅場所 20 A 以下分路採用反時限保護, 但斷路器的標準安培額定依各製造廠商經型式試驗通過者為準—— 規則本身不規定跳脫曲線。所以模型把兩段分開處理: 瞬時脫扣用產品標準的倍數範圍, 熱動部分只畫形狀。
| 型別 | 瞬時脫扣範圍 | 典型用途 |
|---|---|---|
| B 型 | 3 至 5 倍額定電流 | 電熱器具、插座分路等電阻性負載 |
| C 型 | 5 至 10 倍額定電流 | 電動機、一般照明等有啟動電流的負載 |
| D 型 | 10 至 20 倍額定電流 | 變壓器、放電管燈等啟動電流特別大的負載 |
標準給的是範圍,所以模型把落在範圍內的結果標成「不一定」, 而不是給一個假的確定答案。設計上要算最壞情況,也就是範圍的上界。 線徑與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的配對則是條文明列的: 2.0 毫米單線 15 A、3.5 平方毫米絞線 20 A、5.5 平方毫米絞線 30 A。
漏電斷路器裝在哪裡
模型把漏電斷路器畫在分路上,而不是配電箱的進入點,因為台灣的做法是這樣: 浴室、廚房、戶外插座這些分路優先裝,其他分路常常沒有。 位置會改變結論——分路的漏電斷路器只量自己那一路的火線與中性線, 配電箱裡把中性線與接地線接在一起所造成的並聯分流發生在它的電源側, 它量不到,因此那種違規接法不會讓它跳。
模型裡可以把那一路的漏電斷路器拿掉,看同一個漏電情境下讀數怎麼變。
住宅型態與接地阻抗
接地系統對大地的阻抗差很多,而它直接決定中性線斷線時外殼被拉到幾伏特, 所以模型把住宅型態當成一個可切換的條件,下表是各型態的預設值; 模型裡另外有一支滑桿可以把接地阻抗調到 0.5 至 200 Ω 之間, 看接地極到底能把電位拉回多少:
| 型態 | 系統接地位置 | 接地阻抗 |
|---|---|---|
| 透天或公寓 | 電錶處 | 50 Ω |
| 老屋,沒有接地線 | 沒有做 | 沒有接地 |
| 大樓分戶 | 大樓總配電室 | 5 Ω |
人體電流的分級
依 IEC 60479-1 的交流電流生理效應量級。實際結果還受接觸面積、乾濕、 鞋子與地面材質影響,個體差異很大,因此下表的邊界是量級,不是安全門檻。
| 電流 | 效應 | 說明 |
|---|---|---|
| < 0.5 mA | 無感 | 低於一般人的感知門檻 |
| ≥ 0.5 mA | 有感 | 刺麻感,還能自己放手 |
| ≥ 10 mA | 無法放手 | 肌肉持續收縮,握住的手鬆不開 |
| ≥ 30 mA | 呼吸困難 | 胸腔肌肉痙攣,數秒內失去呼吸能力 |
| ≥ 50 mA | 心室顫動 | 心律失常,數秒即可致命 |
法規引用
條號與修正日期會變,而同一條規定會被很多篇文章引用,所以它是資料不是文字: 全部集中在一份清單裡,內文只寫引用代號。
目前引用的是《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最新修正發布日 2025-05-09。要注意這部規則原本叫《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018-07-17 修正時改名——網路上大量流傳的討論還在用舊名與舊條號。
每一條引用標成三種狀態之一。已核對代表條號與原文逐字對過, 點下去直接連到條文;非明文 代表那個結論是由列出的條文推導而來,規則裡沒有這樣的句子; 待查證 代表還沒查過原文。 把推論說成明文是不誠實的,所以這三種不會混在一起。
| 狀態 | 來源 | 條號 | 內容 |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6 條 | 整部規則的用詞定義。分路、幹線、對地電壓、線間電壓、被接地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搭接、接地故障等名詞的意思都在這一條裡界定。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4 條第一款 | 內線系統接地的位置,應在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的電源側。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4 條第二款 | 多線式用戶的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
| 非明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4 條第一款、第 31 條 | 系統接地只做在指定的那一處;到了插座端,接地極與中性極分別接到設備接地導線與被接地導線,是兩條各自獨立的導線。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87 條第二項 | 列舉十五類應裝設漏電斷路器的用電設備、器具或線路,其中住宅相關的是陽台插座分路、浴室插座分路與電熱水器分路等——都是分路,不是總開關。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3 條 | 接地及搭接導線的線徑依接地種類決定,第三種接地與設備接地另依表九三~二。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0 條第一款、第二款 | 系統接地是為了抑制異常電壓、穩定正常運轉時的對地電壓;設備接地則是把用電設備的非帶電金屬部分接地。兩者的目的從定義起就不同。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0 條第四款 | 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必須是低阻抗電路,能讓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並承載回流至電源的最大接地故障電流;而且大地不視為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87 條第一項 | 漏電斷路器以裝設於分路為原則;採用不具過電流保護功能的漏電斷路器時,應加裝無熔線斷路器或熔線作為後衛保護。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 | 以防範感電為目的裝設的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高靈敏度高速型;只有在器具外殼另行接地、接地電阻未超過表八八~二的值、且動作時間在 0.1 秒以內時,才得採用中靈敏度型。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表八八~一 | 漏電斷路器依額定靈敏度電流分高靈敏度型(5、10、15、30 mA)與中靈敏度型(50 mA 以上),依動作時間分高速型(0.1 秒以下)與延時型(超過 0.1 至 2 秒)。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表八八~二 | 裝設漏電斷路器時容許的接地電阻值,依額定靈敏度電流分別列出潮濕場所與其他場所兩欄;30 mA 對應 500 Ω,上限就停在 500 Ω。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表九二 | 第三種接地(低壓用電設備接地、內線系統接地)的電阻值依對地電壓分三級:150 V 以下 100 Ω 以下、151 至 300 V 為 50 Ω 以下、301 V 以上 10 Ω 以下。特種接地 10 Ω 以下、第一種 25 Ω 以下、第二種 50 Ω 以下。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89 條第一款 | 住宅場所的浴室、廚房流理台上、水槽外緣 1.8 米範圍內、陽台與室外的單相 150 V 以下 15 A 或 20 A 插座,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 6 mA 以下、動作時間 0.1 秒以下的漏電啟斷裝置;該分路已裝漏電斷路器者得免裝。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1 條 | 斷路器及栓型熔線裝設於住宅場所 20 A 以下分路者,應為反時限保護——電流越大,動作越快。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4 條 | 斷路器的標準安培額定,依各製造廠商經試驗標準型式試驗通過者為準——規則本身不規定跳脫特性曲線的形狀。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9 條第二項 | 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量,並明訂三組上限:2.0 毫米導線 15 A、3.5 平方毫米 20 A、5.5 平方毫米 30 A。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82 條第一款 | 多線式回路被接地的中性線不得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除非該裝置能使電路各導線同時啟斷。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43 條 | 同一個用戶配線系統中有一種以上標稱電壓時,每一條非接地導線應在分路配電箱標示其相、線及標稱電壓,並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同等方法識別。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40 條第一款 | 分路額定由過電流保護裝置容許的最大安培額定決定;就算換上安培容量更大的導線,分路額定仍由保護裝置決定。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8 條第四款、第 39 條第一款 | 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時,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的百分之八十;導線的安培容量則不得小於連續負載的 1.25 倍加上非連續負載。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 條 | 低壓幹線與分路的電壓降各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5 條第一款、第三款 | 住宅場所供電給照明燈具、用電器具與插座的電路,對地電壓應為 150 V 以下;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漏電啟斷裝置者,對地電壓得超過 150 V 且在 300 V 以下。限制的是對地電壓,不是線間電壓。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19 條 | 照明、插座及電熱分路的導線線徑,應以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電力工程分路的導線線徑則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的 1.25 倍。兩者的最小單線直徑均為 2.0 毫米、絞線截面積 3.5 平方毫米。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4 條第七款 | 接地電極導線、設備接地導線與搭接導線應採用銅導體;個別絕緣或被覆的設備接地導線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10 條第四款、第六款 | 新設線路的絕緣電阻應在 1 MΩ 以上;測定應使用額定電壓 500 V,或 250 V(220 V 以下電路用)的絕緣電阻計。既設線路的定期測定以在用戶總開關箱量測為原則。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3 條 | 銅與鋁的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接頭互相混接,除非採用經檢驗通過的專用銅鋁合金接頭;與安培容量有關的溫度額定,應以端子、導線、導線管與器具中最低者為準。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4 條第三款 | 導線互相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銅銲、壓力接頭或具同等效果的方法;連接到端子時應採用壓力接線端子、熔銲接頭或可撓線頭。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4 條第四款、第七款 | 不採用壓接時,應依附圖指定的直線、分歧與終端連接法處理,而且該連接部分應加銲錫;連接處的絕緣不得小於導線本身,PVC 絕緣導線應以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絕緣外皮 15 毫米以上。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4 條第八款 | 裝設 8 平方毫米以上的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銲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開關本身附有銅接頭者除外。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4 條第九款 | 導線在導線管或密閉式導線槽內不得連接。接點只能出現在接線盒、出線盒這類可觸及的地方。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5 條、表二五~二 | 低壓導線的安培容量依表二五~二(金屬導線管)與表二五~五(PVC 管)決定,同一管內載流導線越多,容許的電流越低;周圍溫度不是攝氏 35 度時還要再乘修正係數。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表二五~一 | 導線絕緣物的最高容許溫度:PVC 與橡膠 60 °C、耐熱 PVC 與 PE 75 °C、交連 PE 與 EP 橡膠 90 °C。安培容量表就是從這個溫度反推出來的。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7 條 | 被接地導線應以明顯的白色或淺灰色識別,多線式幹線或分路的中性線也應加以識別。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9 條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二個以上同相分路或二組以上多線式分路不得共用中性線。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1 條 | 接地型插座的接地極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中性極應連接至被接地導線;被接地導線應與燈頭的螺紋殼連接。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2 條 | 白色或淺灰色的導線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除非在每一個可視及且可接近的出線口以有效方法永久改變顏色。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45 條第三項 | 住宅場所的廚房、餐廳應設一個以上 20 A 小型用電器具插座專用分路;洗衣機或乾衣機出線口應設一個以上 20 A 專用分路;浴室插座出線口應設一個以上 15 A 以上專用分路。室內總面積 70 平方米以下者得合併使用。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46 條 | 住宅居室的入口門任一側沿牆 1.8 米內應裝一個插座出線口,其餘牆面以每 3.6 米計算數量;浴室洗手台外緣 900 毫米內應有一個插座;陽台與室外走廊應有插座且高度不超過 2 米;每一居室應有一個由壁式開關控制的照明出線口。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62 條 | 進屋點應儘量選擇距離電度表或用戶總開關最近處。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6 條 | 每一條非接地的進屋線應有過電流保護,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進屋線的導線安培容量;被接地導線除非能與非接地導線同時啟斷,否則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進屋線設置三具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得免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112 條第三款、第五款 | 用戶總開關應裝設於最接近進屋點的可輕易到達處,距地面高度以 1.5 至 2 米為宜,且應在電度表的負載側;多線式電路的總開關無法同時啟斷被接地導線者,被接地導線應以壓接端子固定於中性線端子板或匯流排。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3 條 | 一相繞組中點接地的四線式 △ 或 V 接線系統,其對地電壓較高的導線或匯流排,應以橘色或其他有效耐久方法加以識別。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127 條第六款 | 三相匯流排 A、B、C 相的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三相四線 △ 接線系統的 B 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的一相。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5 條 | 積熱型熔斷器與積熱電驛,以及其他非設計為保護短路或接地故障的保護裝置,不得作為導線的短路或接地故障保護。電動機的過載保護與線路的短路保護是兩件事。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79 條第一項第三款 | 電動機因起動電流較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安培額定得大於導線的安培容量——這是「保護額定不得大於安培容量」這條鐵律的明文例外。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60 條第一款 | 電容器的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 50 V 以下。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88 條 | 線路應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處;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也不得嵌置壁內;穿過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穿過具防火時效的隔板、牆壁、地板或天花板時應有防火阻隔。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89 條 | 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應保持 150 毫米以上間隔;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的物體應保持 500 毫米以上。加裝隔離物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90 條 | 交流電路同一回路的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應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超過 600 V 的電路導線與 600 V 以下的導線不得裝設於同一封閉箱體、電纜架或管槽內。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93 條 | 管槽、電纜及其配件、線盒、配電箱等應以獨立且牢固的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管線作為支撐;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的支撐。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94 條 | 電力及控制導線的管槽或電纜架,不得再裝設蒸汽管、水管、空調管、瓦斯管、排水管或非電氣設施;除光纖電纜外,弱電導線不得與電力及控制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架內。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95 條 | 導線的金屬管槽、電纜鎧裝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的電氣導體,並連接至所有金屬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效的電氣連續性。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98 條 | 以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於每一條導線的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加以保護,另有列舉的例外情形。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23 條 | 兩線盒或管匣之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超過三個,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 90 度;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的 6 倍。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30 條 | 金屬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 900 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結構不易固定者得放寬至 1.5 米),並每隔 2 米以內加以支撐。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328 條 | 金屬導線管的管徑依附表選定。線徑相同且管長 6 米以下無顯著彎曲者,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管截面積的 60 %;線徑不同穿於同一管內者,不得超過 40 %。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139 條第一款 | 封閉箱體內所有導線在配線空間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的 40 %。配電箱塞太滿本身就是違規。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26 條 | 被接地導線的電氣連續性不得依靠金屬封閉箱體、管槽、電纜架或電纜的鎧裝。 |
| 已核對 | IEC 60364-4-41:2005 | §411.3.1.2 | 每一棟建築物的接地導線、總接地端子,以及供應各項服務的金屬管線等導電部分,都要納入保護等電位連接。 |
| 已核對 | IEC 60364-4-41:2005 | §411.4.4 | TN 系統的設計條件是 Zs × Ia ≤ U0:故障迴路阻抗乘上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不得超過標稱電壓。迴路只算電源、火線與保護導線,不含接地極。 |
| 已核對 | IEC 60364-4-41:2005 | §411.4.1、§411.4.3 | TN 系統的接地完整性取決於 PEN 或 PE 導線能否可靠接地;PEN 導線只能用在固定裝置,且其上不得裝設任何開關或隔離裝置。 |
| 已核對 | IEC 60364-4-41:2005 | §411.3.3、§415.1 | 一般人使用的通用插座(額定 20 A 以下)應以剩餘電流裝置提供附加保護;額定動作電流不超過 30 mA 的 RCD 屬於「附加保護」,明文規定不得單獨作為保護手段。 |
| 已核對 | IEC 60364-5-54:2011 | §543.4 | PEN、PEL、PEM 導線的使用條件集中在這一條;IEC 60364-4-41 §411.4.3 明文要求使用 PEN 必須符合它。台灣的規則沒有對應的條文。 |
| 已核對 | IEC 60898-1:2015 | §5.3.5、Table 2 | 斷路器依瞬時脫扣電流分型,標準把可用的範圍列成一張表;型別代號 B、C、D 就是製造廠依這一條標示在外殼上的東西。 |
| 已核對 | BEAMA《Guide to Low Voltage Circuit-breaker Standards》 | §3.3.1 | 英國電機製造商協會的公開技術指引,列出 BS EN 60898-1(等同 IEC 60898-1)的瞬時脫扣範圍:B 型 3 至 5 倍額定電流、C 型 5 至 10 倍、D 型 10 至 20 倍,動作時間小於 0.1 秒。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 92 條 |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表九二規定——台灣是先分接地種類,再各自訂電阻值上限。 |
| 已核對 | 建築工程施工規範 | 第九章 3.8 | 配電盤內銅排的相序應與線路圖一致,銅排顏色應符合 CNS 標準「紅(R)、白(S)、藍(T)、黑(N)」;盤外配線顏色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中性線為白色、接地線為綠色。接線端子採用銅管端子或 R 型端子,壓接方式採二點式及六角式。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技術手冊 | 2025 年版 | 主管機關發行的逐條解說手冊,分十章,說明每一條的立法理由與適用方式。它本身沒有拘束力,但它是判斷條文意思時最接近官方的依據。 |
| 已核對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法說明 | 114 年 5 月 9 日 | 民國 114 年 5 月 9 日修正發布的逐條對照說明,列出修正前後的條號對應。整部規則在這次修正中重新編號,舊條號與新條號幾乎全部不同。 |
| 已核對 | 香港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 2020 年版 附錄 18 | 香港自 2007 年 7 月 1 日改用新電線顏色代碼:相線由紅、黃、藍改為棕、黑、灰,中性線由黑改為藍,保護導線為黃和綠。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為過渡期,其後只能使用新代碼。 |
| 已核對 | 香港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 2020 年版 守則 4D(1) | 每一開關、斷路器、匯流排箱與配電箱都應在前蓋標示電路名稱或號碼、保護裝置的額定值與該電路的用途;標誌上的字高不應少於 5 毫米,而且不接受以絕緣膠帶或膠紙固定標誌。 |
非明文的那幾條,推論依據是什麼
- 第 94 條第一款、第 31 條 查遍全文,沒有一條明文寫「系統接地點之後不得再把中性線與接地線連接」。這個結論是由接地位置被指定在特定一處(第 94 條第一款)、以及插座端兩者必須分接(第 31 條)推導出來的,不是條文原句。
法規以外的來源
現場真正在用的規定,有一大半不在法規裡:國家標準、公部門的施工規範、 主管機關的技術手冊,以及其他法域的工作守則。它們的拘束力各不相同, 所以引用清單裡把來源名稱完整印出來——看得出這一條是法規、 規範,還是別的地方的規定。
判斷的順序是:法規條文對全體用戶有拘束力;國家標準要被法規或契約引用才算數; 施工規範只約束簽了約的那件工程;其他法域的規定對台灣沒有拘束力, 列出來是為了對照。本站不會把後三者寫成「規定」。
圖片的出處
站上的圖分三種來源,每一張的出處與授權都印在圖說下面。 法規附圖取自法規條文的附件——依著作權法第九條, 法律、命令與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可以直接重製,出處寫到條號與附件名稱。 創用 CC 與公有領域的圖片標出作者與授權條款, 並連回原始頁面。示意圖是本站自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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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與系列
站上的名詞集中在名詞表,每一個只定義一次, 文章內文不再各自解釋;法規本身有定義的名詞直接指向條文出處。 文章編成有閱讀順序的系列,順序由設定檔決定,不由發布日期決定。 稽核會檢查引用代號、名詞代號與系列順序都對得上,對不上就讓建置失敗。
獨立驗證優先於既有說法
自行推導的結果與流傳的說法不同時,以推導為準,並把差異寫進說明。 「大家都這樣講」不是理由,能重算的東西就重算一次。